自今年3月初浙江省市場監管局部署開展民生領域案件查辦“鐵拳”行動和“亮劍2022”保障民生安全綜合執法行動以來,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圍繞行動重點目標任務,查處了一批涉及民生、防疫領域的大案要案。截至目前,該省“亮劍2022”保障民生安全綜合執法行動立案3673件,結案2978件,罰沒款4931.65萬元,移送42件;“鐵拳”行動立案116件,結案73件,罰沒款122.88萬元,移送8件。4月19日,浙江省市場監管局對外公布了首批典型案例。
溫州市孖咪樂食品有限公司銷售未經注冊的嬰兒配方粉案
2022年1月30日,浙江省溫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溫州市孖咪樂食品有限公司經營未經注冊的特殊醫學用途食品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81罐涉案嬰兒配方粉,沒收違法所得924元,罰款25.9萬元的行政處罰。
溫州市市場監管局根據有關線索對溫州市孖咪樂食品有限公司開展檢查,現場查獲尚未銷售的“金裝紐太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嬰兒配方粉共81罐,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產品在的注冊信息,執法人員依法扣押上述產品。經查,上述“金裝紐太特”深度水解乳清蛋白嬰兒配方粉作為牛奶蛋白過敏嬰兒的輔食,根據《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注冊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屬于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未經國務院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注冊,不得銷售。當事人共購入上述產品84罐,已銷售3罐,銷售價格為308元/罐,違法所得924元,產品貨值為25872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八十條的規定,溫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德清弘遠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大米制品生產經營活動案
2022年2月24日,浙江省湖州市德清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德清弘遠食品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從事大米制品生產經營活動的違法行為作出沒收大米1245千克,沒收機器2臺,沒收違法所得1826.8元,罰款231062.4元的行政處罰。
德清縣市場監管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對大米進行拆封及分包,現場發現已封口的透明裝白包大米87包,已分裝完的生態珍珠米165袋、禾清園稻花香米15袋、五常大米5袋,當事人無法提供食品生產許可證,執法人員對上述產品予以查封。經查,當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自2021年6月25日起在分裝車間開始拆包、分裝大米,將同款產品拆包重新包裝不同規格對外銷售。截至案發,當事人共分裝大米貨值金額77020.8元,違法所得1826.8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德清縣市場監管局依法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金華市婺城區錦鉆電動車商行、金華市婺城區奕言電動車商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案
2022年1月26日,浙江省金華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對金華市婺城區錦鉆電動車商行、金華市婺城區奕言電動車商行銷售不合格電動自行車違法行為,作出沒收16輛電動自行車,沒收違法所得3250元,罰款27萬元的行政處罰。
金華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對當事人開展現場檢查時,發現共有16輛五星鉆豹牌電動自行車涉嫌改裝,執法人員對上述產品予以查封。經檢驗,涉案電動自行車不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為不合格產品。經查,兩家電動自行車商行均為同一人施某所有。2021年8月,施某為增加銷量,將81輛五星鉆豹牌電動自行車私自進行改裝,其中65輛已銷售完畢,共獲利3250元,其余16輛被執法人員查獲,貨值金額共計133530元。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金華市市場監管局開發區分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朱某等人非法經營肉毒素案
2022年3月8日,浙江紹興諸暨市市場監管局聯合公安等部門查處朱某等人非法經營肉毒素案,搗毀非法銷售肉毒素窩點1個,目前已抓獲犯罪嫌疑人2名,涉案金額超千萬元。
諸暨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該市衛生局線索,摸排發現有不法商販銷售來源不明的醫療美容產品。該局通過深度走訪調查,聯合公安等部門在出租房內當場抓獲朱某等人,同時查獲肉毒素3000余盒、玻尿酸和瘦臉針2000余盒(劑)、注射針劑5000余劑、減肥藥1000余粒,另有不明來源化妝品2萬余盒(劑)。經查,朱某等人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醫療器械經營許可,于2018年起從韓國購進大量肉毒素、醫療器械、化妝品,并通過微信等渠道將產品銷往全國各地,下家多達數百人,遍布20余省份,涉案肉毒素產品均無藥品批準文號和相關批準信息。
經初步核算,當事人涉案貨值金額超千萬元。因涉案金額巨大,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諸暨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將朱某等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衢州捷康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宣稱普通食品的治療功能案
2022年2月15日,浙江衢州江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衢州捷康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宣稱普通食品有疾病治療功能的虛假宣傳行為,作出罰款30萬元的行政處罰。
江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群眾投訴舉報,對衢州捷康蓓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對普通食品作有疾病治療功能的虛假宣傳。經查,當事人從2021年3月開始從事益迦膳品牌系列食品(均為普通食品)銷售活動。在銷售過程中,當事人利用店內廣告牌、廣告紙、宣傳冊、LED顯示屏、電腦、微信公眾號等渠道,向消費者宣傳其所售的迦膳品牌系列食品具有降血壓、降血糖、降血脂、降尿酸功效,且當事人根據服用益迦膳食品的反饋情況要求消費者減少或停用相應疾病的治療藥物。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益迦膳系列食品90盒,銷售總金額130500元。
當事人上述虛假宣傳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之規定,江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姚某銷售以假充真不合格鋼材案
2022年1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姚某銷售以假充真不合格鋼材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26萬元的行政處罰。
舟山市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線索對當事人進行檢查,現場發現8支合金結構鋼,根據當事人提供的鋼材合格證明書,顯示該批鋼材生產廠方為大冶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經中信泰富特鋼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為大冶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鑒定,上述合格證明書系偽造,判定當事人銷售的鋼材為假冒產品。經查,2020年4月,當事人通過網絡找到山東八鋼特殊鋼有限公司,購進鋼材50支共33.06噸,進價7160元/噸。截至案發,當事人共銷售34支合金結構鋼,銷售金額257012元,自用8支作為加工螺桿產品的原材料,尚有8支在庫。經檢驗,上述合金結構鋼均為不合格產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產品質量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舟山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并將山東八鋼特殊鋼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線索移送當地市場監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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